记者 郑琳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前联合下发《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的15%以内。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